浙江省紅十字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
浙江省紅十字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
(2011年6月11日浙江省紅十字會
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發(fā)展紅十字事業(yè),增強紅十字救災、救助、救援實力,表彰獎勵為紅十字事業(yè)作出貢獻的捐贈者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、《中國紅十字會章程》和《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參照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》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表彰的捐贈者是指自愿并無償向各級紅十字會捐贈財產,用于賑災、濟貧、救助等紅十字公益事業(yè)的單位和個人。
第三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對捐贈者的表彰獎勵。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協(xié)助開展表彰獎勵的有關工作。
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以精神獎勵為主。
第五條 表彰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。重特大災難等特殊情況時,可根據(jù)工作需要進行。
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標準
第六條 表彰獎項設“紅十字功勛獎金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銀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銅獎”。
第七條 表彰標準
(一)“紅十字功勛獎金獎” 獎勵一年內累計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00萬元以上的個人。
(二)“紅十字功勛獎銀獎” 獎勵一年內累計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50萬元以上的個人。
(三)“紅十字功勛獎銅獎” 獎勵一年內累計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0萬元以上的個人。
第三章 捐贈者的獎勵
第八條 向紅十字會捐贈并符合“紅十字功勛獎金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銀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銅獎”表彰標準的單位、個人,將給予以下獎勵:
(一)頒發(fā)證書及“紅十字功勛獎”金獎、銀獎、銅獎獎章;
(二)舉行捐贈儀式,在新聞媒體播發(fā)消息,在紅十字會網站、報紙上張榜鳴謝;
(三)參加由紅十字會組織的有關活動。
第四章 表彰范圍和程序
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表彰向紅十字會捐贈并符合“紅十字功勛獎金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銀獎”、“紅十字功勛獎銅獎”表彰標準的單位和個人。
第十條 表彰程序:
(一)根據(jù)誰接受捐贈誰審核的原則,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對擬表彰對象的資料收集、統(tǒng)計、審核、上報。
(二)省紅十字會負責對表彰對象的統(tǒng)一審批。
(三)擬表彰獎勵名單確定前,應予公示(5個工作日),公示期滿后擇期進行表彰。
(四)每年的4月1日為上一年度表彰對象申報截止日。
第五章 表彰工作的監(jiān)督
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、騙取表彰獎勵的,經核實后,取消其申報資格,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;已經進行表彰獎勵的,由審批機關撤銷獎項,收回獎勵證書,并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二條 參與表彰獎勵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,違反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的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;構成違法違規(guī)的,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處分;觸犯法律的,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捐贈的財產,主要指資金、有價證券、物資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、廣告服務等。
第十四條 捐贈數(shù)額的計算:
(一)對于簽署捐贈協(xié)議,一次認捐、分期到帳的捐贈者,在捐贈協(xié)議簽定生效后,按當年實際到帳的捐贈總額進行計算。
(二)外匯(幣)捐贈,按收匯當天匯率折算為人民幣;捐贈有價證券、不動產和財產權利的,其價值比照受贈時市場價格計算,必要時可以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。
(三)捐贈資金外的其他財產,以人民幣價格的50%計算;對有特殊約定的,從捐贈協(xié)議之約定。
(四)除特別規(guī)定外,捐贈款物數(shù)額均以實際到帳為準。
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各級紅十字會,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發(fā)票。
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參照本辦法,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表彰獎勵辦法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,原2007年1月1日發(fā)布的《浙江省紅十字會捐贈表彰獎勵辦法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